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381民初2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王彩红与魏帅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彩红,魏帅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81民初2602号原告:王彩红,女,1977年5月24日出生,住新沂市。被告:魏帅军,男,1980年9月10日出生,住新沂市。原告王彩红与被告魏帅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彩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魏帅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彩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借款20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被告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20万元,约定于2015年5月份偿还,2014年12月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张金额为20万元的借条,该借据原件丢失,2014年12月20日被告向原告重新出具借据一张。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还。故起诉,请求支持诉请。被告魏帅军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魏帅军因需资金周转,多次向王彩红借款,2014年12月1日经双方结算,魏帅军向王彩红出具金额为20万元的借据一张,后因该借据原件遗失,魏帅军于2014年12月20日重新向王彩红出具20万元借据一张,其中包括本金193200元及利息6800元。该款经王彩红催要未果,引起诉讼。本院认为,王彩红与魏帅军基于民间借贷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应当受到法律保护。魏帅军欠王彩红本金193200元及利息6800元未还,原告持有该借据并据此要求被告偿还本息20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魏帅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王彩红借款本息2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魏帅军负担(王彩红已预交,魏帅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随案款一并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赵向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书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