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民申2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云忠、贾民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云忠,贾民,贾航,贾银,迁安市迁安镇四体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申205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张云忠,男,195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迁安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贾民,男,196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迁安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贾航,男,196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迁安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贾银,男,1972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迁安市。一审被告:迁安市迁安镇四体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迁安市迁安镇四体村。负责人:张国,该村委会主任。再审申请人张云忠因与被申请人贾民、贾航、贾银及一审被告迁安市迁安镇四体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2民终25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云忠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1、原审查明的基本事实即“贾天福领取了张贺西邻土地(实际换给了张云忠)的补偿款”没有任何证据证明。2、原审法院没有查清贾天福实际领取了多少所换土地亩数的补偿款。综上,请求依法撤销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2014)安民重字第56号民事判决和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即02民终2574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贾天福通过互换的方式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该互换土地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虽未到村委会备案,但不影响该协议的效力。据此,双方取得了互换后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故涉及该土地的土地补偿款和青苗款也应当按照互换后的土地进行领取,原审判定按照换地后实际耕种土地的情况由申请人支付土地补偿款差价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称与贾天福的土地不存在差价、不存在返还的理由没有充足的证据予以证明。综上,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云忠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晓梅审判员 张守军审判员 张 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祁立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