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2执615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6154蒋春弟与王琴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春弟,王琴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82执615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蒋春弟,男,1970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宜兴市。被执行人王琴芳,女,1966年3月15日生,汉族,住宜兴市。蒋春弟与王琴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作出的(2016)苏0282民初101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王琴芳应支付蒋春弟1861元,因王琴芳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蒋春弟于2016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合议庭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2016年12月7日名下的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名下有银行存款264元,已由本院依法扣划,扣除其应交纳的执行费50元,余款214元已转付给蒋春弟。3、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通过宜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宜兴市车管所、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宜兴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王琴芳名下房产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住房公积金,查明被执行人王琴芳名下无房产登记、车辆登记、住房公积金。4、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至被执行人王琴芳户籍所在地宜兴市徐舍镇东岳村调查被执行人情况,查明被执行人王琴芳已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也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琴芳现下落不明,并有执法记录仪记录。5、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将被执行人王琴芳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通过执行笔录方式将被执行人王琴芳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乐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