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922民初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权威与李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权威,李晓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922民初820号原告:权威,男。被告:李晓军,男。(缺席)原告权威与被告李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权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晓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700元,并从借款之日起按银行最高贷款利率两倍计算利息1070元(10700元×2%×5个月),本息共计11770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5日被告李晓军以偿还银行贷款为由向原告借款10700元,并约定还款日期为2016年9月8日,还款日期届满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于2016年10月31日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并承诺2016年11月10日归还。还款日期再次到期后,被告未予归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李晓军未到庭亦未答辩。本院认为,原告权威与被告李晓军之间形成的借款事实有借据及原告的陈述所证实,本院应予认定。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7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据中并未就借款逾期利息作出约定,原告要求被告按月息2%支付借款利息1070元(10700元×2%×5个月),已超出法律规定的年息6%的范围,就超出部分(1070元-10700元×0.5%×5个月=802.5元)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李晓军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丧失了当庭答辩的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晓军偿还原告权威借款本金10700元及逾期利息267.5元,合计10967.5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付清。如果被告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元,减半收取47元,由被告李晓军负担。自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爱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文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