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5民初1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山西佳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任俊卿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佳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任俊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5民初1836号原告:山西佳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平阳路西一巷5号育翠苑小区6号楼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邓晓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瑞兰,女,系该公司经理。被告:任俊卿,女,196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佳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任俊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佳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西佳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郑 毅人民陪审员 李秀英人民陪审员 张育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何娜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