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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4民初1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首山村民委员会与福州市仓山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福州市滨海房地产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首山村民委员会,福州市仓山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福州市滨海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4民初1444号原告: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首山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首山村。法定代表人:陈建年,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曦,福建大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州市仓山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南台路38号航兴花园1座6层。法定代表人:陈琦,总经理。被告:福州市滨海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首山路7号滨海大厦7层。法定代表人:蒋金俤,总经理。原告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首山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福州市仓山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福州市滨海房地产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首山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任小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