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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民终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洛阳市老城区金苹果KTV音乐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洛阳市老城区金苹果KTV音乐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民终400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洛阳市老城区金苹果KTV音乐城,经营场所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青年宫广场对面写字楼*楼。经营者:杨小珍,男,汉族,1969年4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孟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辛淑红,河南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邹建华,该协会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华、李莉,河南慧闻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洛阳市老城区金苹果KTV音乐城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3民初1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洛阳市老城区金苹果KTV音乐城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洛阳市老城区金苹果KTV音乐城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洛阳市老城区金苹果KTV音乐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58元,减半收取379元,由上诉人洛阳市老城区金苹果KTV音乐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铁良审 判 员  赵玉香代理审判员  关晓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胡晓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