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6执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大丰市裕丰城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江苏国华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丰市裕丰城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江苏国华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06执84号申请执行人大丰市裕丰城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市新丰镇健康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证67547788-6)法定代表人仇飞,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孙俐,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国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128号和泰大厦903室。(组织机构代码证76054572-4)法定代表人蔡王平,总经理。大丰市裕丰城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江苏国华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作出的(2015)鼓商初10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申请程序,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被告江苏国华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大丰市裕丰城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1542918元,逾期给付则自2015年10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案件受理费18686元,减半收取9343元,由被告江苏国华投资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给付上述调解款项时直接给付原告)”本院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及其他线索采取了查询相关执行措施。具体是:一、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二、被执行人名下未查询到不动产登记信息;三、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四、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持有信息;五、本院经上门查找,在注册登记地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已不在上述地址经营;六、根据关联案件查询及申请人反映,被执行人为一人独资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目前正在服刑,公司已停止经营,现无可供偿债的资产,目前在本院亦有其他被执行案件;七、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原法定代表人刘家坤、现法定代表人杨月美纳入失信名单。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对上述调查结果无异议,并表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执行标的目前尚未执行到位。本院认为,经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余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杰审判员 齐晓东审判员 池仲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执行员 朱晓斌书记员 姜 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