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4民初2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2950李法军与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法军,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4民初2950号原告:李法军,男,1977年8月9日生,汉族,住睢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江苏千秋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00241443582K,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建材路105号。法定代表人:代贵雪,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李法军与被告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因原告李法军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法军撤回对被告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31元,由原告李法军负担(已付)。审判员 梁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魏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