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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6民初7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耿丕水与杨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丕水,杨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6民初799-2号原告:耿丕水,男,住邹平县。被告:杨涛,男,住邹平县。原告耿丕水与被告杨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作出(2017)鲁1626民初799-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银行存款的冻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解除对被告杨涛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小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