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6民初7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耿丕水与杨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丕水,杨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6民初799-2号原告:耿丕水,男,住邹平县。被告:杨涛,男,住邹平县。原告耿丕水与被告杨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作出(2017)鲁1626民初799-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银行存款的冻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解除对被告杨涛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小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