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6执24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李超、丁晓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超,丁晓梅,杨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06执24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超,男,汉族,1982年7月10日出生,潘集区芦集镇政府职工,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申请执行人:丁晓梅,女,汉族,1985年9月15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芦集镇庙后村一队30号,现住淮南市��集区。被执行人:杨龙,男,汉族,1985年11月26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本院在执行李超、丁晓梅与杨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2016)皖0406民初385号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李超、丁晓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龙偿还借款48806.9元。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杨龙送达了(2017)皖0406执244号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除此之外未发现杨龙的其他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杨龙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符合终本条件,申请执行人李超、丁���梅同意并认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苏云平审判员 王育鸿审判员 吴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传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