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12民初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袁洪海与马明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洪海,马明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12民初385号原告:袁洪海,男,196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住广元市朝天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书文,196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元市朝天区。被告:马明成,男,197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住广元市朝天区。原告袁洪海与被告马明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袁洪海提供的被告马明成的地址无法送达,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也无法送达被告。本院认为:由于原告袁洪海提供的被告马明成地址无法送达,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袁洪海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650元,本院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汪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