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902执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杨某某申请执行杨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902执548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临沧市临翔区人,农民,住临沧市临翔区。被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临沧市临翔区人,住临沧市临翔区,现在临沧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杨某某与杨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8日作出的(2016)云0902刑初69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应履行金钱给付义务30000元,负担执行费350元。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经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财产,暂无履行能力;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刑罚,现在临沧监狱服刑。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因涉嫌妨碍公务罪,被逮捕拘留,现羁押于临翔区看守所。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未能受偿,执行费未能缴纳。经回告,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施应群审判员 张绍强审判员 李有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鲁进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