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81执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临湘市光明气体厂与威盾科技(赤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湘市光明气体厂,威盾科技(赤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81执344号申请执行人临湘市光明气体厂,住湖南省临湘市五里乡新球村黎园坡。负责人梅松豹,临湘市光明气体厂厂长。被执行人威盾科技(赤壁)有限公司,住赤壁市赤壁大道威盾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刘臻琦,经理。本院在执行(2016)鄂1281民初418号民事判决书关于申请执行人临湘市光明气体厂与被执行人威盾科技(赤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5月25日威盾科技(赤壁)有限公司已自动履行义务,该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1281民初4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尹华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石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