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3执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张建军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胜利,张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3执259号申请执行人孙胜利,男,汉族,1975年9月10日出生,住平舆县古槐街道办事处西塔寺街185号被执行人张建军,男,汉族,1978年4月4日出生,住郑州市二七区连云路**号院*号楼**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胜利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建军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并对张建军名下的存款、车辆、房产、股权信息进行了“四查”,对银行存款于2017年3月、4月、5月不间断地进行了查询,均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张建军现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孙胜利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人员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暂无法继续进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相关法律及解释规定,可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723执25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国勇审判员 李 峰审判员 彭 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XX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