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3执保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于德福与徐赢、李阳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德福,徐赢,李阳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3执保169号申请执行人:于德福。被执行人:徐赢(曾用名:徐鹏)。被执行人:李阳阳。本院在审理于德福与徐赢、李阳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德福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徐赢、李阳阳名下银行存款3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德福以自己名下位于吉林市丰满区松江南路55号苏宁天润城C-5号楼1-2层5号,建筑面积125.3平方米的房屋一套提供担保。本院经审理认为,申请执行人于德福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查封申请执行人于德福名下位于吉林市丰满区松江南路55号苏宁天润城C-5号楼1-2层5号,不动产权字第0032448号,不动产单元号220211071004GB00012F00290038,建筑面积125.3平方米的房屋。二、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徐赢、李阳阳名下银行存款340000元或查封、冻结其他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