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7刑初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杜远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7刑初245号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远(曾用名杜显涛),男,1985年8月13日出生于贵州省沿河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2009年6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7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2014年2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4年10月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1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刑诉[2017]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远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覃敏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杜远尾随被害人梁某去至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人民三路新乐药店人民分店前路段,趁被害人梁某打开车尾箱放东西不备之机,将被害人梁某放在上衣口袋内的一部OPPO手机盗走。2017年1月26日,民警将被告人杜远抓获,并在其住处缴获被害人梁某被盗的手机。经鉴定,涉案的OPPO手机价值人民币2324元。赃物已发还被害人。据此,公诉机关以被告人杜远犯盗窃罪,建议本院对其判处八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杜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杜远的供述,被害人梁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佛山市价格认定结论书,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证明,抓获经过,手机开户资料、通话记录清单,视频提收说明,截图出处说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杜远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杜远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杜远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本院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赃物已缴回并退回给被害人,本院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杜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6日起至2017年10月2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戴 天人民陪审员 韦源江人民陪审员 钟学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秋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