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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03民初1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原告丹东烨达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丹东羽丰经贸有限公司、蓬莱外轮代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丹东烨达贸易有限公司,丹东羽丰经贸有限公司,蓬莱外轮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03民初1359号原告:丹东烨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滨江中路66号1205室。法定代表人:于春芝,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任飞,丹东市元宝区宏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丹东羽丰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滨江中路130号2904室。法定代表人:陈世利,系该公司经理。被告:蓬莱外轮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蓬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丰收,系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丹东烨达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丹东羽丰经贸有限公司、蓬莱外轮代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两名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孔笑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