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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4执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曹秀兰、王守壮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秀兰,王守壮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4执268号申请执行人:曹秀兰,女,196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被执行人:王守壮,男,196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申请执行人曹秀兰与被执行人王守壮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商初字第1102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强制扣划被执行人王守壮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领取案款后同意结案并放弃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商初字第1102号民事判决书其他权利的主张,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商初字第110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绪庆审 判 员  王 刚代理审判员  刘晓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田国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