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4执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曹秀兰、王守壮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秀兰,王守壮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4执268号申请执行人:曹秀兰,女,196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被执行人:王守壮,男,196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申请执行人曹秀兰与被执行人王守壮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商初字第1102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强制扣划被执行人王守壮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领取案款后同意结案并放弃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商初字第1102号民事判决书其他权利的主张,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商初字第110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绪庆审 判 员 王 刚代理审判员 刘晓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田国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