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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4民初1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高碑店市洪涛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五一路分公司与张巍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碑店市洪涛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五一路分公司,张巍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4民初1317号原告:高碑店市洪涛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五一路分公司,地址:高碑店市迎宾路南侧五一路东侧阳光888门店A1-4号。法定代表人:谷卫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巍、王旭明,河北朗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巍,男,198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原告高碑店市洪涛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五一路分公司诉被告张巍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袁军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