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1执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陈爱平、林利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爱平,林利飞,林友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81执107号申请执行人陈爱平,女,1965年10月23��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林利飞,女,1981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林友算,男,1983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申请执行人陈爱平与被执行人林利飞、林友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作出的(2016)浙0381民初1128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7月26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林利飞给付申请执行人陈爱平借款本金207400元及利息,由被执行人林友算负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于同年1月6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两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两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2017年1月17日,本院分别向被执行人林利飞、林友算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责令两被执行人于通知收到之日起七日内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2011年1月11日,本院经向瑞安市国土资源局查询,查明坐落于瑞安市东山街道拱瑞山路二号楼人和居1单元201室房屋[产权证:00177095、0001453号]登记在被执行人林利飞与案外人李建海名下,系林利飞与李建海共有;坐落于瑞安市上望街道南隅村平安路14号房屋[产权证:00230597号]登记在被执行人林友算与案外人林友余名下。2017年1月12日,本院经向中行、农行、建行、农村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两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记录。2017年1月6日,本院经向浙江省公安厅查询,两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被执行人林友算名下有港澳通行证记录。关于被执行人林利飞与案外人李建海名下的坐落于瑞安市东山街道拱瑞山路二号楼人和居1单元201室房屋[产权证:00177095、0001453号],申请执行人在案件审理时,申请执行人已承诺不要���享有对该屋的任何权益。关于被执行人林权算及案外人林友余名下坐落于瑞安市上望街道南隅村平安路14号一间一层房屋[产权证:00010518号],在(2011)温瑞执民字第1214号案中,该屋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林友算协商同意转让给承买人吴昌蒙所有,吴昌蒙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房款14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本院已将两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信息导入了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在瑞安电视台“老赖曝光台”栏目中予以曝光。关于被执行人林友算名下的港澳通行证,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法院吊销和限制其出入境。因两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已将两被执行人进行布控,2017年5月12日,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林友算进行了司法拘留。关于被执行人林利飞、林友算,本院已向其所在的村干部和邻居了解情况:林友算在村里房屋已转让他人,林利飞已出嫁,两被执行人长期都不在家,不知其从事何工作,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的执行情况,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反馈,对此,申请执行人无异议。2017年5月21日,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以上事实有谈话笔录,房屋、存款查询函,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温瑞执民字第1214号执行裁定书,拘留决定书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两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381执10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钟运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林达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