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7执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申请人武党荣与被执行人罗建荣、梁社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党荣,罗建荣,梁社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7执143号申请人武党荣。被执行人罗建荣(又名罗全平)。被执行人梁社田。申请人武党荣与被执行人罗建荣、梁社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生效的(2016)陕0527民初20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本院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在本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和解。即本案标的87418元,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清付68900元,剩余部分自愿放弃,案件款68900元被执行人已清付,申请人已领取。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陕0527民初20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魏建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贵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