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81执7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董六中与黄石市金桥铝业有限公司 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六中,黄石市金桥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81执7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董六中,男,1964年8月27日生,汉族,住大冶市还地桥镇走驹村董家大屋湾五组25号。被执行人:黄石市金桥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金桥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吴亚文,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六中与被执行人黄石市金桥铝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黄石市金桥铝业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鄂02**执7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裕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程海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