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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81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江支行、陈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江支行,陈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81执1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江支行,住所地宜都市陆城长江大道56号。主要负责人王进平,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陈蓉,女,生于1975年12月14日,汉族,宜都市人,住宜都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江支行与被执行人陈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江支行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0581执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彭泽圣审判员  秦 刚审判员  郑兰武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五书记员  任 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