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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91民初3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邹城市建信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与济宁太平人和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山东鲁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太平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城市建信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济宁太平人和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山东鲁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太平煤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91民初3082号原告:邹城市建信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城市太平镇西里彦村。法定代表人:刘建章,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兆丽,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怀军,男,汉族,该公司财务经理,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济宁太平人和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机电二路北、长虹路西。法定代表人:李晶,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淑闽,山东佳仕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山东鲁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太平煤矿,住所地:邹城市太平镇。负责人:张玉标,矿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庞清华,山东佳仕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邹城市建信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太平人和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山东鲁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太平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城市建信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城市建信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1862元,减半收取计10931元,由原告邹城市建信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毅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冯 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