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3执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赵淑霞与平泉立华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3执927号赵淑霞,女,汉族,1968年4月16日出生,住所地平泉镇兴林街7号6号楼4单元508,联系电话1503130****平泉立华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汉族,住所地平泉县平泉镇东方街法定代表人:何云龙赵淑霞申请平泉立华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平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平执非裁字第39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平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平执非裁字第39号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丁山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瑞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