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民终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谢敏、吴金发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敏,吴金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民终5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敏,男,197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湛江市人,住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永团,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金发,男,197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住赣州市南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华平,广东省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谢敏因与被上诉人吴金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2015)康法民二初字26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谢敏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谢敏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谢敏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上诉人谢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碧华审 判 员 雷勉励代理审判员 朱志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郭 敏代理书记员 曾 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