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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民初13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陈学增与张家城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学增,张家城,上海毛家塘南北货批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13256号原告:陈学增,男,195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波,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心田,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家城,男,195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第三人:上海毛家塘南北货批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莲花路XXX号。法定代表人:张家城。原告陈学增与被告张家城,第三人上海毛家塘南北货批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陈学增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陈学增以双方已签署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学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400元,由陈学增负担。审判员  苏琳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邵 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