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83执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陈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83执78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陈某。张某申请陈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某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同意该案终结本次的执行,本案执行标的23100元及利息未能执行到位。故本案目前已具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执行晋州市人民法院(2013)晋槐民初字第001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高利虎执行员 赵江深执行员 黄趁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