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民终1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1241何占华与何中元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中元,何占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民终12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何中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占华。上诉人何中元因与被上诉人何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沭阳县人民法院(2016)苏1322民初123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何中元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何中元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262.5元,由上诉人何中元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曹智勇审判员 徐 宁审判员 白 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娜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