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5民初2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湖南久融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齐平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久融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齐平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5民初2342号原告湖南久融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通泰街中山路589号开福万达广场商业综合体(含写字楼)22010房。法定代表人林菊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鑫,湖南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齐平平,男,汉族,1994年1月2日出生,住湖南省耒阳市。原告湖南久融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齐平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南久融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表示双方已解决纠纷,请求撤回对被告齐平平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南久融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要求撤回对被告齐平平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久融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久融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周 元人民陪审员 李荣干人民陪审员 孙利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唐潇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