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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5民初1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梁梓欣与罗豪绅、黄俊杰民间借贷纠纷2017民初1992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梓欣,黄俊杰,罗豪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5民初1992号原告:梁梓欣,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被告:黄俊杰,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被告:罗豪绅,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原告梁梓欣诉被告黄俊杰、罗豪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案件事实双方无争议的事实:2016年5月23日及24日,梁梓欣通过支付宝分四笔共转账8500元给黄俊杰,黄俊杰在5月24日向梁梓欣出具一份借条。借条载明借款金额为10000元,转账交付,借款期限从2016年5月24日至同年10月24日,利息每月1000元,每月24日前支付,逾期还款每日罚息10%。罗豪绅在同一天出具担保书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未约定担保方式及保证责任。双方有争议的事实:梁梓欣主张借款10000元包括转账交付8500元及现金支付给介绍人黄某的中介费1500元,黄俊杰主张中介费为100元且是其在借款当天微信转账给黄某并提交了一份微信账单记录。梁梓欣的诉求金额:黄俊杰、罗豪绅连带偿还借款10000元及利息1000元(从2016年6月24日至2016年4月19日,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裁判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及法律规定,梁梓欣对实际借款金额负有举证证明责任,黄俊杰对还款金额负有举证证明责任。双方均确认梁梓欣交付借款8500元,仅是对另1500元存在争议。梁梓欣主张是其支付的中介费但并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该金额与常理明显不相符合,且中介费本身也不是借款性质,黄俊杰主张中介费100元且以微信转账形式支付给了中介人,有转账凭据为证。故本院采信黄俊杰的主张。本案借款金额为8500元,根据梁梓欣的主张,本院核算出的利息已经超过1000元,梁梓欣主张10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双方未约定保证方式及责任,视为连带保证,梁梓欣主张罗豪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合法有据。综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黄俊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梁梓欣8500元并支付利息1000元;2、被告罗豪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驳回原告梁梓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38元,由原告梁梓欣负担13元,被告黄俊杰、罗豪绅共同负担25元(直接支付给梁梓欣)。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胡秋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羿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