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5财保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崔小红、张小玲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崔小红,张小玲,吴银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5财保19号申请人:崔小红。申请人:张小玲。委托代理人:董国江,蠡县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吴银乱。申请人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吴银乱停放在交警队停车场的陆邦牌电动三轮车一辆进行扣押。申请人以诉讼财产责任险50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吴银乱陆邦牌电动三轮车一辆,期限为两年。案件申请费7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和顺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崔 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