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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82民初4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颜成铭、马存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成铭,马存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民初4350号申请人:颜成铭,男,198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福玲,新泰羊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马存广,男,197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申请人颜成铭与被申请人马存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颜成铭于2017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马存广的银行存款3万元予以冻结。担保人泰安市瑞恒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颜成铭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生效的裁判文书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马存广的银行存款3万元,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颜成铭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仉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