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72执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宜昌江洋船务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和泽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昌江洋船务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和泽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72执393号申请执行人:宜昌江洋船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张家村7组,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20500553924967Q。法定代表人:江洋,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重庆和泽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石路2号1单元11—18,组织机构代码:787456633。法定代表人:熊桢,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宜昌江洋船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和泽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72民初17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重庆和泽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被执行人重庆和泽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元或查封、扣留、提取、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莫俊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