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刑初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黄强、郑再宏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强,郑再宏,胡享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2刑初958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强,男,1992年7月10日出生于四川省遂宁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遂宁市大英县(以上均为自报)。2011年8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至2011年10月19日止。因本案于2016年12月22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6日被逮捕。被告人郑再宏,男,1990年2月23日出生于重庆市黔江区,土家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黔江区(以上均为自报)。2014年11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至2014年12月7日止。因本案于2016年12月22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6日被逮捕。被告人胡享杰,男,1996年6月28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以上均为自报)。因本案于2016年12月22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6日被逮捕。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二区刑诉(2017)9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强、郑再宏、胡享杰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泓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强、郑再宏、胡享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黄强、郑再宏、胡享杰经预谋盗窃后,多次在中山市xx镇以拉车门的方式进入小车内实施盗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6年11月2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黄强、郑再宏、胡享杰窜至xx镇xx村xx街xx号路边,由被告人黄强拉开被害人王某停放在该处的渝F×××××号小车车门并进入车内盗走索尼牌摄像机1台(价值人民币6900元)、SARWOO牌手表1块(价值人民币360元)及人民币50多元。破案后,公安机关已将缴回的上述手表发还被害人王某,其余赃款、赃物未缴回。2.2016年12月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黄强、郑再宏、胡享杰窜至xx镇xx村xx队xx街xx号对面,由被告人黄强拉开被害人梁某1停放在该处的粤T×××××号小车车门并进入车内翻找,但未盗得财物。随后,被告人黄强又拉开停放在旁边被害人梁某2的粤T×××××号小车车门并进入车内盗走人民币6800元。破案后,赃款未缴回。3.2016年12月21日凌晨,被告人黄强、郑再宏、胡享杰窜至xx镇xx村x队篮球场附近路段,由被告人胡享杰拉开被害人陈某停放在该处的粤T×××××号小车车门并在车内盗走CTYON牌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180元)。得手后,被告人胡享杰将上述手机交给被告人黄强使用。破案后,公安机关已将缴回的上述手机发还被害人陈某。4.2016年12月2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黄强、郑再宏、胡享杰窜至xx镇xx街xx号门前,由被告人黄强拉开被害人郭某1停放在该处的粤T×××××号小车车门并进入车内盗走香烟3包(价值人民币45元)。得手后,被告人黄强将其中2包香烟分给被告人郑再宏、胡享杰。随后,三名被告人在逃离现场时被巡逻至该处的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并从被告人黄强、郑再宏、胡享杰身上各缴获香烟1包。破案后,公安机关已将缴回的上述香烟发还被害人郭某1。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强、郑再宏、胡享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梁某2、陈某、郭某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中山市公安局东凤分局横沥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及发还清单、缴获的被盗物品的照片、中山市东凤镇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案发现场监控录像及截图照片、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佛顺法刑初字第992号、(2014)佛顺法刑初字第3125号刑事判决书、证人吴某、郭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黄强、郑再宏、胡享杰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强、郑再宏、胡享杰无视国家法律,结伙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郑再宏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强、郑再宏、胡享杰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盗窃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均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强、郑再宏、胡享杰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再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2日起至2018年1月2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黄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2日起至2017年11月2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三、被告人胡享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2日起至2017年11月2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四、责令被告人黄强、郑再宏、胡享杰共同退赔被害人王某人民币6950元、退赔被害人梁某2人民币68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肖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碧霞叶水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