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执监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西安恒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杨都学、李万明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恒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杨都学,李万明,陕西秦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监10号申请执行人:西安恒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石家街甲字6号中企商贸城西排207号。法定代表人:陈明焱,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杨都学,男,1974年1月11日,汉族,住西安市临潼区。被执行人:李万明,男,1957年8月14日,汉族,住西安市临潼区。被执行人:陕西秦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二环路秦陵村。法定代表人晏更良,该公司总经理。关于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行的西安恒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杨都学、李万明、陕西秦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5)临潼民初字第02132号民事判决书和(2017)陕01民终2059号民事裁定书。为切实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推进案件的执行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行的西安恒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杨都学、李万明、陕西秦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指令由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行。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森审判员 闫 刚审判员 黄金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 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