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执9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黄家政与被执行人余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家政,余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940-1号申请执行人黄家政,男被执行人余锋,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家政与被执行人余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黄家政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2民初7795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0430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无法举证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12民初779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铭泰审 判 员 石东彦代审判员 陈 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于梦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