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601执1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岳纯申请执行刘芳、李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纯,刘芳,李雪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601执1327号申请执行人:岳纯,男,1969年2月2日生,云南省文山市人,大专文化,城镇居民,现住文山市秀峰路。被执行人:刘芳,女,1968年5月13日生,云南省西畴县人,现住文山市警官小区。被执行人:李雪梅,女,1967年12月29日生,云南省广南县人,现住文山市三笑园小区。本院在执行岳纯申请执行刘芳、李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芳、李雪梅已经履行完毕文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2601民初274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2601民初274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新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苏海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