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刑更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杨雪英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雪英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刑更105号罪犯杨雪英,女,1993年10月6日出生于山西省高平市,汉族,中专文化,现在山西省女子监狱服刑。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2014)城刑初字第4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雪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杨雪英不服,提起上诉。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1日以(2015)晋市法刑终字第118号刑事判决,予以维持。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5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经本院向社会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对罪犯杨雪英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改造,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均分92.5分;生产劳动中,服从分配,在后勤带班岗位,能够圆满完成各项后勤值班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杨雪英在减刑考核期内,能够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完成劳动生产任务。该犯于2016年5月13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7年1月13日获监狱表扬一次。认定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考核登记台账、三课学习成绩统计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罪犯杨雪英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雪英减去余刑,予以释放。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鹿霞飞审判员 黄丽萍审判员 张 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付雪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