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6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覃道勇与梁建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道勇,梁建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6执22号申请执行人:覃道勇,男,1969年9月24日出生,住石门县。被执行人:梁建社,男,1956年3月14日出生,住石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覃道勇与被执行人梁建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梁建社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钟建平审判员 杨志辉审判员 晏耀如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贺培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