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203民初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鑫与张文斌、黄其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鑫,张文斌,黄其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203民初949号原告:张鑫,男,196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芜湖市弋江区。委托代理人:罗建生,安徽方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文斌,男,197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芜湖市弋江区。被告:黄其胜,男,汉族,1968年5月17日出生,住芜湖市弋江区。原告张鑫诉被告张文斌、黄其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汪斌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文斌及其委托代理人罗建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文斌、黄其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鑫诉称:2013年4月3日被告张文斌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40万元整,约定月利息2.5%,周转2个月。当日被告张文斌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被告黄其胜作为该笔借款的担保人在借条上予以签名确认。2016年4月6日原告张鑫与被告张文斌对借款本息进行了结算。被告张文斌向原告重新出具了借条及还款计划,借条载明:今借到张鑫人民币陆拾陆万元整现金(无息)。还款计划:2016.8一节还款伍万元整;2016(2017)春节还款壹拾万元整;2017五一节还款壹拾万元整;2017.8一节还款壹拾陆万元整;2017(2018)春节还款壹拾陆万元整;2018端午节还款玖万元整。2016年9月16日被告黄其胜对涉案借款再次担保,并出具了担保承诺书,承诺其作为担保人一直到还款为止。此后被告黄其胜代被告张文斌归还了原告13万元整,余款被告张文斌一直未予履行。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张文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3万元;2、被告黄其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张文斌、黄其胜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3日被告张文斌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40万元整,约定月利息2.5%,周转2个月。当日被告张文斌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被告黄其胜作为该笔借款的担保人在借条上予以签名确认。2016年4月6日原告张鑫与被告张文斌对借款本息进行了结算,被告张文斌向原告重新出具了借条及还款计划,借条载明:今借到张鑫人民币陆拾陆万元整现金(无息)。还款计划:2016.8一节还款伍万元整;2016(2017)春节还款壹拾万元整;2017五一节还款壹拾万元整;2017.8一节还款壹拾陆万元整;2017(2018)春节还款壹拾陆万元整;2018端午节还款玖万元整。2016年9月16日被告黄其胜承诺对其2013年4月3日提供的担保继续承担担保之责,并出具了担保承诺书,承诺其作为担保人一直到还款为止。此后被告黄其胜代被告张文斌归还了原告13万元整,余款被告张文斌一直未予履行。另查明:66万元由40万元的借款本金及25个月的利息25万元(以40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5%计)以及2014年、2015年左右原告再次出借给被告张文斌的1万元组成。以上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原被告身份证、、借条二份、还款计划、承诺书及原告陈述等证据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张文斌、黄其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已自动放弃了含对原告所举证据进行质证权在内的所有诉讼权利。被告张文斌差欠原告张鑫的借款有其出具的借条、还款计划为凭,双方由此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据此主张清偿,于法有据。根据法律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出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出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涉案借款约定利率为月息2.5%,在被告张文斌重新出具的借条中按月息2.5%计算了25个月的利息25万元,因该利率已经超过年利率24%,本院据此对该利息予以调整,即25个月利息以40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分计20万元。综上对涉案被告张文斌重新出具的借条载明的66万元调整为61万元。由于被告张文斌未能依约履行还款计划,其业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构成预期违约。预期违约虽不必然产生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但是赋予了相对方单方解除合同之权利,现原告主张被告张文斌归还全部借款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黄其胜对讼争的债务再次提供担保并出具承诺书,由于双方未约定保证方式,故被告黄其胜对讼争的债务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因被告黄其胜仅对涉案40万元的借款及利息承担保证责任,其未对原告于2014年、2015年左右出借给被告张文斌的1万元承担保证责任,故被告黄其胜的保证范围系对涉案借款40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文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张鑫借款人民币48万元。二、被告黄其胜对上述款项在47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张鑫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550元,由原告张鑫负担429元、由被告张文斌负担412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汪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戴倩附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出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出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