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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执字05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05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58年3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1955年10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李某,男,1968年4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被执行人徐某某,女,1969年4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4)昌民一初字第014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0日以(2015)昌执字第57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徐某、李某所有的位于昌图县某某镇某某村2组的住宅三间半、配房及整个院落设施,责令二被执行人在2015年5月10日前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委托铁岭诚信资产评估事务所对被执行人徐某某的上述财产进行了评估。评估价为27018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徐某某、李某所有的位于昌图县某某镇某某村2组的正房(建筑面积105平方米,无照)、库房(建筑面积60平方米,无照)、西厢房(建筑面积40平方米)、托儿所(建筑面积172.25平方米,无照)、简易房及锅炉房(建筑面积28.70平方米,无照)、猪舍(建筑面积171平方米)、简易厕所1个、南透视围墙(11.63米)、正房前台阶及铺砖(40平方米)、正房前铁艺围墙(19.6米)、小门1个、围墙(15.1米)、南大门一樘、水井1个、院心墙(11.4米)、热得快1台。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子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阿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