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行申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赵志财与吉林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赵晓峰房屋行政登记再审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志财,吉林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赵晓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行申10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志财,男,1936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吉林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法定代表人崔振林,局长。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赵晓峰,男,196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再审申请人赵志财因诉被申请人吉林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赵晓峰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2行终12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赵志财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注销伪造的房屋产权证和土地证,将产权归还赵志财;请求依法调取房屋产权证及土地证进行比对。重审此案。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本院认为,赵志财起诉的是吉林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为吉林市昌邑区新餐乐骨肉小吃办理的换发房屋权属证书的行为,该行为只是更换了房屋所有权证书,而没有改变原登记内容,房屋登记所有权人仍为吉林市昌邑区新餐乐骨肉小吃,故原审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不可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房屋登记机构作出未改变登记内容的换发、补发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或者更新登记簿的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驳回赵志财起诉,并无不妥。赵志财的再审申请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赵志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志财的再审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审 判 长  杜宏权代理审判员  杜 鹃代理审判员  于淞合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中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