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4民初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刘洪波与吴昆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洪波,吴昆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4民初835号原告:刘洪波,男,1971年1月1日出生,住址庆安县。被告:吴昆高,男,1976年1月10日出生,住址庆安县。原告刘洪波诉被告吴昆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刘洪波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洪波撤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刘洪波负担。审判长 杨赞斌审判员 朱学友审判员 计 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晓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