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执20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王玉庆、冯洁与陕西聚安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庆,冯洁,陕西聚安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2013-1号申请执行人王玉庆,男,198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冯洁,女,1983年8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聚安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王玉庆、冯洁与陕西聚安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玉庆、冯洁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2民初736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8573.84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已执行回全部案件款8573.84元,并发还申请执行人王玉庆、冯洁,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12民初7368号民事判决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叶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常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