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2民初1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孟凡平与马彩云、马巧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凡平,马彩云,马巧云,马林云,马林霞,马新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2民初1199号原告:孟凡平,女,汉族,1978年11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中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江伟,男,汉族,1976年9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中牟县,系原告丈夫。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朋亮,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彩云,女,汉族1983年10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尉氏县。被告:马巧云,女,汉族,1985年9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中牟县。被告:马林云,女,汉族,1987年7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中牟县。被告:马林霞,女,汉族,1989年9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中牟县。被告:马新红,男,汉族,1971年4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中牟县。五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书贤,新郑市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孟凡平与被告马彩云、马巧云、马林云、马林霞、马新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孟凡平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凡平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凡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孟凡平负担。审 判 员 张晓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李启明书 记 员 陈文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