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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民初3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3024江阴市周庄宏伟钢模租赁站与邓大和、上海建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市周庄宏伟钢模租赁站,邓大和,上海建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81民初3024号原告:江阴市周庄宏伟钢模租赁站,注册号320281600103803,住所地江阴市周庄镇砂山路。经营者:胡永进。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康,张家港市港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邓大和,男,汉族,1968年11月22日生,住四川省平昌县。被告:上海建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9560172556K,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武昌路559号A楼520室。法定代表人:邓大和,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江阴市周庄宏伟钢模租赁站(以下简称宏伟租赁站)诉被告邓大和、上海建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展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宏伟租赁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康,被告邓大和、建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邓大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宏伟租赁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邓大和、建展公司立即支付欠款计人民币495217.5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邓大和、建展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邓大和于2014年5月28日以江苏无锡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宏伟租赁站共计发生业务往来595217.58元,后宏伟租赁站于2016年8月诉讼后,邓大和于2016年8月19日达成还款协议一份,协议约定双方以52万元结算,并明确了分期还款的期限,如邓大和不按期归还,同意按原金额主张,并由建展公司对该款项进行担保,协议签订后,邓大和仅支付了10万元,余款经多次催要,邓大和、建展公司一直未支付。现宏伟租赁站在催要无果的情况下具状起诉来院,请求依法支持宏伟租赁站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邓大和及建展公司辩称,建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邓大和,建展公司因事实不清楚,不应列为本案被告。工程还未完工,工程还款结算,宏伟租赁站与建展公司结算租金数额不符。钢管租金为每米每天9厘,扣件每只每天6厘,总计租金524910元。建展公司于2014年2月累计支付租金228000元,尾款未结算原因是计算有误。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8月19日,宏伟租赁站与邓大和签订还款协议一份,该还款协议载明“乙方(邓大和)承接工程向甲方(宏伟租赁站)租赁钢管、扣件作周转材料,为此产生租金、赔款共计595217.58元,经双方友好协商,在不违反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达成还款计划如下:一、双方一致同意按52万元结算,余款75217.58元及诉讼费用由甲方自愿放弃;二、乙方自愿于2016年8月31日前付10万元,余款42万元于2017年1月25日前付清。三、乙方如不按期支付,甲方可以直接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报案追究刑事责任(2014年5月28日江阴市周庄宏伟钢模租赁站与江苏无锡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九龙县宏良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项下的债务系由乙方个人承担,因该债务是乙方个人债务,该合同为欺诈合同)同时按原金额595217.58元主张。四、对上述款项,乙方自愿以上海建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担保,担保期限以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止。五、双方在本协议上签字,担保单位盖章后立即生效。”后宏伟租赁站的代表人胡建龙在还款协议甲方处签字,邓大和在还款协议乙方处签字,建展公司自愿对上述债务进行担保。另查明:宏伟租赁站于2016年7月28日作为原告起诉江苏无锡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九龙县宏良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后宏伟租赁站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撤回起诉。2017年3月8日,宏伟租赁站具状起诉来院。以上事实,有宏伟租赁站提供的还款协议,本院(2016)苏0281民初10310号民事裁定书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宏伟租赁站与邓大和、建展公司签订的还款协议系三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宏伟租赁站自认协议签订后邓大和已支付款项10万元,本院予以确认。邓大和辩称协议签订后已支付128000元,因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对于该辩解本院不予支持。根据宏伟租赁站所举证据,邓大和结欠宏伟租赁站欠款495217.58元事实清楚,应承担给付之责。建展公司辩称因建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邓大和,建展公司对事实不清楚,不应列为本案被告。本院认为,建展公司自愿在还款协议上盖章承担担保责任,系建展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应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邓大和辩称工程还未完工,工程还款结算,宏伟租赁站与建展公司结算租金数额不符。钢管租金为每米每天9厘,扣件每只每天6厘,总计租金524910元。建展公司于2014年2月累计支付租金228000元,尾款未结算原因是计算有误,因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对于邓大和该辩解,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邓大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江阴市周庄宏伟钢模租赁站款项495217.58元。二、被告上海建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给付之责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365元(原告江阴市周庄宏伟钢模租赁站已预交),由被告邓大和负担,被告应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阴市周庄宏伟钢模租赁站。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五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巴益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施剑波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