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执2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陕西一洲实业有限公司与罗永峰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一洲实业有限公司,罗永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201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一洲实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罗永峰,男,1975年6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一洲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罗永峰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陕西一洲实业有限公司依据已经生效的(2016)陕0112民初35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将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路106号兰天大厦1幢1单元12103室房屋归陕西一洲实业有限公司所有,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陕西一洲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陕西一洲实业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叶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常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