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7民初3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重庆市官渡自来水厂与蒋德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官渡自来水厂,蒋德全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3938号原告:重庆市官渡自来水厂,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官渡镇街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L01310409A。负责人:赵军,系该自来水厂投资人。被告:蒋德全,男,196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官渡自来水厂诉被告蒋德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官渡自来水厂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蒋德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官渡自来水厂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蒋德全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市官渡自来水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官渡自来水厂撤回对被告蒋德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市官渡自来水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江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肖倩 微信公众号“”